南京市六合区冶山中心小学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MLLHZC-2026055)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一、招标条件

本南京市六合区冶山中心小学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35.00000000万元,招标人为南京市六合区冶山中心小学,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规模:南京市六合区冶山中心小学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南京市六合区冶山中心小学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南京市六合区冶山中心小学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他会计报表等,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6)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获取时间:2026年 08月14日09时00分到2026年 08月20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①所需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②材料以 PDF 的形式发至邮箱。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因未留联系方式导致投标单位未能及时获取采购文件的,我司概不负责。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 09月07日14时30分

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年 09月07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南京市

七、其他

1、项目编号:MLLHZC-2026055

2、项目名称:南京市六合区冶山中心小学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35万元

5、最高限价:34.596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此价格作无效标处理

6、采购需求:南京市六合区冶山中心小学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7、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

10、投标文件份数: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电子版投

标文件壹份(包含所有投标内容的PDF盖章版的电子文档U盘1份,随纸质投标文

件一并提交)。当纸质正本文件与副本、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

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供应商须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每份纸质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

定,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

用承诺。

12、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投标人只需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

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

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

中标(成交)通知书

投标人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投标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投标人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

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注:邮箱发送(公司名称+项目名称+联系方式)获取

联系人;张 工

电话;13621167650

E-mail:tbhb6688@126.com